天气预报:
全文检索:
          信息公开
公开指南 公开目录索引
公开规定 公开领导小组
 
单位简介 领导班子
政务公开 内部审计
政策法规 内设机构
部门文件 应急管理
领导讲话 重大决策
          金审工程

·正确部署使用公文管理软件的...

·正确使用公文管理软件的方法

·金审工程财务管理办法

·金审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金审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谈企业信息化过程中的IT审...

·2010年将成为电子政务外...

          友情链接
          举报电话
首页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常德市审计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

发布日期:2011-09-23访问次数:


           

 


《常德市审计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

序言

  《诗经》有云:“天生蒸民,有物有则”。意思是说“有人群就必有规则,有制度”。无规矩不成方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和模式,是明确划分责任、整合审计资源、凝聚团体力量、规范审计行为、实现整体目标的功能和价值的重要手段,是确保权力“取之有据、配置科学、运行公开、行使依法、监督到位”、有效遏制腐败问题发生的基础保障。

  审计机关作为国家执法机关,虽然更多的只是作为法律、法规的监督者和执行人,但由于审计机关的每一项工作、每一次审计,都关乎国家财产安全完整,都影响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都涉及对被审计责任人履行经济责任的评判。因此,审计机关自身职能的特殊性,决定了它不可能在完善自身的管理体系上停止脚步。同时,审计机关为了满足社会群众对审计透明度和公信力的需求,所采取的各种内部管理措施,也对审计机关本身的制度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在审计机关内部制定完备的制度体系,营造高效、文明的审计文化机制也是完善自我的必经之路。

  一直以来,市审计局党组、班子本着对审计事业持续发展负责的态度,围绕建设人民满意机关,坚持“从实管理、从严教育、从廉监督”的方针,通过完善审计业务管理机制,规范审计自由裁量权行为、推行审计政务公开、加大队伍建设力度,从而实现“树形象、谋发展、上台阶”的工作目标。在实施审计业务管理“四分离”改革过程中,局党组高度重视制度的建设,切实把制度建设作为塑造机关形象、规范审计行为、提升审计质量的根本途径和重要载体,认真构建一套“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的制度体系。

  根据市效能办的要求,我局紧密联系审计工作实际,在认真清理和审查的基础上,按照坚持、完善、废止、创新的分类要求,着眼于制度建设的针对性、系统性和前瞻性,初步形成了科学务实、严密规范的审计权力运行制度体系。这一制度体系主要包括职责权限、业务程序、监督管理三大类项具体制度内容和运行程序图。为方便本局干部更好地贯彻执行和社会各界更有效地监督落实这些制度,我局组织编制了《常德市审计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并将这些制度公布于《常德市审计局网站》,接受社会监督。

  该制度汇编由于时间仓促,特别是机构三定没有完全到位,有些制度还在试运行阶段,加上编辑水平有限,编排中难免存在疏漏和不当之处,敬请多提宝贵意见,以便我们在今后的修订中更好地完善。

                                                                  二〇一一年八月

目录

第一部分 职责权限类

  一、常德市审计局主要职责 ………………………………………1

  二、常德市审计局内设机构职责 …………………………………4

  三、常德市审计局局领导职责 ……………………………………9

第二部分 业务程序类

  四、审计业务工作基本程序 ………………………………………11

  1. 审计业务工作基本程序图………………………………………11

  2. 审计业务基本程序说明…………………………………………12

  3. 投资审计程序说明………………………………………………13

  4. 财政审计程序说明………………………………………………15

  5. 经济责任审计程序说明…………………………………………17

  6. 其他审计程序说明………………………………………………20

  五、审计处罚程序 …………………………………………………22

  1. 审计处罚程序图…………………………………………………22

  2. 审计处罚程序说明………………………………………………22

  六、行政强制程序 …………………………………………………23

  1. 强制封存程序图…………………………………………………23

  2. 强制封存程序说明………………………………………………23

  3. 强制执行程序图…………………………………………………25

  4. 强制执行程序说明………………………………………………25

第三部分 监督管理类

  七、领导班子集体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试行)…………………26

  八、党组会议制度……………………………………………………32

  九、局务会议制度……………………………………………………34

  十、局长碰头会议制度………………………………………………35

  十一、《常德市审计局政务公开管理办法》 ………………………36

  十二、常德市审计局审计业务管理制度……………………………48

  1. 《常德市审计局审计业务管理办法》……………………………48

  2. 《常德市审计局审计项目计划实施办法》………………………54

  3. 《常德市审计局审计查证实施办法》……………………………64

  4. 《常德市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实施办法》………………………69

  5. 《常德市审计局审计业务集体审议会议制度》…………………72

  6. 《常德市审计局审计执行及审计纪律监督实施办法》…………………75

  7. 《常德市审计局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试行办法》……………81

  8. 《常德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布试行办法》………………………87

  十三、常德市审计局审计自由裁量权制度…………………………91

  1. 《常德市审计局规范审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92

  2. 《常德市审计局审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102

  3.《常德市审计局关于行使审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错责任

  追究办法》…………………………………………………………109

                                                             第一部分职责权限类

常德市审计局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全市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全市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审计业务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以及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市人民政府、省审计厅报告和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宏观调控措施以及管理体制、机制建设的建议。

  四、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五、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一)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二)市直各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三)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四)市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五)市人民政府投资和以市人民政府投融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六)市人民政府接收的和其他单位代市人民政府接收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以及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六、负责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按规定对市管党政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协调各成员单位运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指导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七、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八、负责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组织实施。

  九、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十、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十一、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市)区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实施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下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同办理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十二、组织审计我市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市属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三、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全市审计系统的应用,组织全市审计机关实施管理系统和现场审计系统的建设。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常德市审计局内设机构(单位)职责

  一、办公室(加挂审计技术科)

  1、负责文电、机要、档案等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

  2、承担局机关保卫、保密、信访、综治、创建、计划生育、医保等工作;

  3、负责局机关政务公开工作;

  4、负责局务会、局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

  5、负责局机关的财务工作,管理审计事业经费;

  6、负责扶贫的协调、联络工作。

  7、指导全市审计系统计算机审计技术工作;

  8、配合局机关审计业务科室开展计算机审计技术服务;承担重大审计项目的计算机审计技术工作;

  9、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全市审计系统的应用,承担全市审计机关实施管理系统和现场审计系统建设的有关工作,组织开展信息系统审计和联网审计;

  10、组织、协调、指导全市审计系统“金审工程”项目实施工作。

  二、人事科

  1、负责局机关机构编制、干部任免、人员调配、工资福利、考核奖惩、教育培训、专业技术职称考评和人事档案管理等有关工作;

  2、负责本局绩效评估、目标管理考核;

  3、承办协管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任免的有关事项;

  4、组织、指导全市审计系统的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教育培训和精神文明建设;

  5、负责局党组会议的会务工作;

  6、负责与民主党派的联系以及特约审计员的聘请联络工作;

  7、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三、综合计划科

  1、负责建立局辖被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数据库;

  2、负责对审计对象进行必审性及可行性调研和论证;

  3、负责制定、调整、下达中长期和年度审计计划,组织检查年度审计计划完成情况,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分析;

  4、负责办理授权审计计划并检查完成情况;

  5、负责全市审计统计工作并对统计数据进行定期分析研究;

  6、负责审计成本管理和审计项目招标工作;

  7、负责综合调研及综合性材料起草工作;

  8、负责审计信息、宣传、新闻发布、简报编发工作;

  9、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的有关工作。

  10、制定全市内部审计发展规划,指导和监督全市内部审计工作,检查评价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11、负责审计科研和审计学会工作。

  四、审理科(加挂法规科)。

  1、负责审计项目的审理工作;

  2、参与审计业务科室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的有关会议;

  3、负责对审计业务科室移交的审计资料在事实、证据、定性、审计处理处罚、审计程序、审计评价、审计建议等方面进行审理并提出书面审理意见;

  4、负责审理委员会和审计业务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草拟审计报告以外的其他审计结论性文书;

  5、指导全市审计机关的审计复核和审理工作;

  6、办理省审计厅有关立法征求意见的相关工作;

  7、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8、承办局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和其他法律性事务,指导全市审计机关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9、组织实施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加强审计业务内部监督;

  10、会同办理重大审计质量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作,提出审计质量责任追究意见;

  11、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质量。

  五、审计查证一科、审计查证二科、审计查证三科、审计查证四科。

  1、组织审计市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2、组织审计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3、组织审计市直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

  4、组织审计市属国有或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5、组织审计市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组织审计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审计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

  7、组织审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8、组织审计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市审计局进行审计的事项;

  9、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10、指导全市相关行业审计业务。

  六、常德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局

  1、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对市管党政领导干部、市属副处级以上事业单位负责人、市属中等职业学校负责人、市管国有或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社会团体负责人、四区管理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县(市)区审计局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县处级后备干部的任前审计;

  2、起草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综合报告;

  3、承担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4、指导全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业务。

  七、常德市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审计查证五科

  1、依法对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部门和单位进行审计或调查,审计市本级以政府融资为主的公司、企业的财务收支情况;

  2、负责对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市重点工程项目的概预算执行、决算以及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3、组织实施其他审计或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八、审计执行科

  1、承担审计执行事项数据库的建设及维护工作;

  2、负责审计结论性法律文书的送达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3、负责审计移送处理事项和审计建议事项以及自行纠正事项的跟踪落实;

  4、负责检查督促落实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

  5、负责办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事项;

  6、负责审计执行情况的统计分析,研究和协调审计执行的相关问题;

  7、指导全市审计机关的审计执行工作。

  九、内部审计指导科

  1、拟定内部审计发展规划;

  2、指导和监督有关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评价内审工作质量;

  3、开展内部审计信息及经验交流工作;

  4、指导审计学会工作。

常德市审计局局领导职责

  党组书记、局长莫汉桃:主持全面工作,联系临澧县审计局。对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局领导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对科室(单位)负责人负领导责任,加强对全局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和权力运行的组织领导。

  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廖华春:协管全面工作,分管办公室、人事科和机关党委。负责分管业务的对上联系、对下指导及横向对口工作;负责局老干部工作,纪检监察工作、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联系点和文明创建联系点工作。联系安乡县审计局。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加强对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权力运行的组织领导。

党组成员、副局长李新辉:分管审计查证一科和内部审计指导科。负责财政金融和内部审计协会的对上联系、对下指导及横向对口工作。联系澧县审计局。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加强对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权力运行的组织领导。

  党组成员、副局长、总审计师李卫:分管审计查证五科和政府投资审计局。负责投、融资审计业务的对上联系、对下指导及横向对口工作。联系武陵区审计局。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加强对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权力运行的组织领导。

  党组成员、副局长谷素君:分管综合计划科和审计执行科。负责分管业务的对上联系、对下指导及横向对口工作;负责创建人民满意政府、政务公开和审计监督员联络工作。联系桃源县审计局。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加强对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权力运行的组织领导。

  副局长陈位明:分管审理科(法制科)。负责法制、审理业务对上联系、对下指导及横向对口工作,负责招商引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联系津市市审计局。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加强对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权力运行的组织领导。

  党组成员、副局长张峰:分管审计查证三科和审计查证四科。负责企业、农业资源环保审计业务的对上联系、对下指导及横向对口工作。联系石门县审计局。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加强对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权力运行的组织领导。

  党组成员、副局长周罗生:分管经济责任审计局。负责经济责任审计业务的对上联系、对下指导及横向对口工作。联系汉寿县审计局。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加强对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权力运行的组织领导。

  党组成员、工会主席聂国骏:分管审计查证二科,负责行政事业审计业务的对上联系、对下指导及横向对口工作,负责局工会工作。联系鼎城区审计局。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加强对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权力运行的组织领导。

  正处级干部陈友康:协管人事科和办公室工作。

  副调研员刘光华:协管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工作。

  副调研员王维国:协管经济责任审计局工作。负责审计志编修工作。

  副调研员钱敏:协管综合计划科工作,负责城市创建中心工作。

第二部分业务程序类

一、审计业务工作基本程序

  1、审计业务工作基本程序图

制定年度审计计划

按年度审计计划实施审计查证

对审计查证中发现的违规问题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执行处理处罚决定

  2、审计业务基本程序说明

责任人

工作环节

具体步骤

综合计划科

计划环节

1、依法拟订审计计划草案

查证科室

查证环节

4、审前调查

审理科

审理环节

8、初步审核审计项目资料

执行科

执行环节

14、向被审单位送达审计结论性文书15、依法办理移送事宜

  3、投资审计程序说明

事项名称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

事项类别

行政监督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

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办理部门

市审计局投资审计专业局、五科

决定机构

市审计局

工作目标

  1、对以财政性资金、企业事业组织管理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国有企业和事业组织自筹资金或者银行贷款、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资金、贷款、社会公益性资金为主要资金来源的,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2、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财务决算

  3、审计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采购、供货、监理等单位的财务收支。

办理程序

一、计划(岗位负责人:综合计划科)职责及权限:

  根据审计管辖范围结合政府中心工作、依法拟制年度投资审计项目计划草案、报请市政府批准。

二、查证(岗位负责人:市审计局投资审计局、五科)职责及权限:

  1、开展审前调查;

    2、制订审计方案;

    3、送达审计通知、办理审计承诺;

    4、针对证据可能毁失的情况,采取强制封存的措施。

  5、收集审计证据、制作相关笔录,交由有关单位和个人签章,拒绝签章的,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

  6、拟订审计小组的审计报告

三、审理复核(岗位责任人:审理科)职责及权限:

  1、对查证科室提交的审计项目资料复核,对不合规证据要求查证科室补充履行查证职责。

  2、与查证科室共同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

  3、组织举行审计业务会议集体审议,确定审计结论及审计处理处罚事项。

  4、依法办理审计听证。

  5、审定审计业务文书。

  6、局领导审签审计结论性文书。

四、执行 (责任岗位:执行科)职责及权限:

    1、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结论性文书;

    2、依法办理移送事宜

  3、依法办理审计公告事宜;

    4、检查审计结论性文书执行情况;

   5、依法办理强制执行事宜。

关键环节

和控制制度

一、计划环节

  严格执行《审计法》第十六、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得超过审计管辖权审计,年度审计项目应实行计划管理,无法定委托不得随意增加审计项目。

二、查证环节

  1、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2、、审计证据应当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原因和日期。

  3、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主审人员应当对审计证据进行认真审核,发现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成审计查证人员进一步取证或补证。

  4、审计报告初稿经审计组会议集体研究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送审理科初审后,由审计组组织征求被审计单位(对象)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征求意见会议原则上请审理科派员参加。

三、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环节:

  1、审理科依法对本局查证科(室)移送的审计资料进行审核,审理科在审理时,认为审计查证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查证内容存在纰漏的,应要求查证科(室)补证

  2、对符合审计听证标准的审计事项,审理科应依法制作审计听证告知书,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审理科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对符合听证条件的,报分管审理的局领导审批后,安排依法组织审计听证;不符合听证条件的,报分管审理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后,依法裁定不予听证。

  3、所有审计项目均须经过审计业务会议集体审议,审议内容主要包括:审计程序是否合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评价是否恰当;审计处理处罚的种类、幅度是否恰当;其他需要审定的事项。

责任追究

  1、发生审计质量问题,根据《常德市审计局规范审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CDCR-2010-26001]予以追究.

  2、其他问题,按规定办理

联系地址电话

武陵大道19路公共汽车常德市审计局站7724721、7724727

  4、财政审计程序说明

事项名称

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

事项类别

行政监督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

办理部门

审计局一科、其它查证科室

决定机构

市审计局

工作目标

  1、市人民政府每年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上一年度本级决算以前,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进行专项审计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作出安排,并报告审计结果。

  3、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和下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

  4、审计国家税务部门共享税的征管情况

办理程序

一、计划(岗位负责人:综合计划科)职责及权限:

  根据审计管辖范围结合政府中心工作、依法拟制年度投资审计项目计划草案、报请市政府批准。

二、查证(岗位负责人:市审计局投资审计局、五科)职责及权限:

  1、开展审前调查;

    2、制订审计方案;

    3、送达审计通知、办理审计承诺;

    4、针对证据可能毁失的情况,采取强制封存的措施。

  5、收集审计证据、制作相关笔录,交由有关单位和个人签章,拒绝签章的,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

  6、拟订审计小组的审计报告

三、审理复核(岗位责任人:审理科)职责及权限:

  1、对查证科室提交的审计项目资料复核,对不合规证据要求查证科室补充履行查证职责。

  2、与查证科室共同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

  3、组织举行审计业务会议集体审议,确定审计结论及审计处理处罚事项。

  4、依法办理审计听证。

  5、审定审计业务文书。

  6、局领导审签审计结论性文书。

四、执行 (责任岗位:执行科)职责及权限:

    1、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结论性文书;

    2、依法办理移送事宜

  3、依法办理审计公告事宜;

    4、检查审计结论性文书执行情况;

    5、依法办理强制执行事宜。

关健环节

和控制制度

一、计划环节

  严格执行《审计法》第十六、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得超过审计管辖权审计,年度审计项目应实行计划管理,无法定委托不得随意增加审计项目。

二、查证环节

  1、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2、审计证据应当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原因和日期。

  3、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主审人员应当对审计证据进行认真审核,发现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成审计查证人员进一步取证或补证。

  4、审计报告初稿经审计组会议集体研究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送审理科初审后,由审计组组织征求被审计单位(对象)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征求意见会议原则上请审理科派员参加。

三、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环节:

  1、审理科依法对本局查证科(室)移送的审计资料进行审核,审理科在审理时,认为审计查证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查证内容存在纰漏的,应要求查证科(室)补证

  2、对符合审计听证标准的审计事项,审理科应依法制作审计听证告知书,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审理科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对符合听证条件的,报分管审理的局领导审批后,安排依法组织审计听证;不符合听证条件的,报分管审理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后,依法裁定不予听证。

  3、所有审计项目均须经过审计业务会议集体审议,审议内容主要包括:审计程序是否合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评价是否恰当;审计处理处罚的种类、幅度是否恰当;其他需要审定的事项。

  责任追究

  1、发生审计质量问题,根据《常德市审计局规范审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CDCR-2010-26001]予以追究.

  2、其他问题,按规定办理

联系地址、电话

武陵大道19路公共汽车常德市审计局站7724722

  5、经济责任审计程序说明

事项名称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事项类别

行政监督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

办理部门

市审计局经责审计专业局、其它查证科室

决定机构

市审计局

工作目标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地区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部门(系统)、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办理程序

一、计划:

岗位负责人:市审计局经责审计专业局

  职责及权限:

  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和党委、人民政府的意见,向审计机关提出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建议,市审计局经责审计室负责任务接收及经济责任计划安排,并负责向组织部门报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二、查证:

  岗位负责人:经责审计专业局、其他查证科室

  职责及权限:

  1、开展审前调查;

    2、制订审计方案;

    3、送达审计通知、办理审计承诺

  4、发布审计公示。

  5、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6、针对证据可能毁失的情况,采取强制封存的措施。

  7、收集审计证据、制作相关笔录,交由有关单位和个人签章,拒绝签章的,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

  8、领导干部本人写出自己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事项的书面材料,送交审计组。

  9、拟订审计小组的审计报告

三、审理复核(岗位责任人:审理科)职责及权限:

  1、对查证科室提交的审计项目资料复核,对不合规证据要求查证科室补充履行查证职责。

  2、与查证科室共同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

  3、组织举行审计业务会议集体审议,确定审计结论及审计处理处罚事项。

  4、依法办理审计听证。

  5、审定审计业务文书。

  6、局领导审签审计结论性文书。

四、执行 (责任岗位:执行科)职责及权限:

   1、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结论性文书(同时由经责审计室负责向组织部门提交审计结果报告);

   2、依法办理移送事宜

  3、依法办理审计公告事宜;

   4、检查审计结论性文书执行情况;

  5、依法办理强制执行事宜。

关健环节

和控制制度

一、计划环节

  严格执行《审计法》第十六、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得超过审计管辖权审计,年度审计项目应实行计划管理,无法定委托不得随意增加审计项目。

二、查证环节

  1、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2、审计证据应当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原因和日期。

  3、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主审人员应当对审计证据进行认真审核,发现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成审计查证人员进一步取证或补证。

  4、审计报告初稿经审计组会议集体研究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送审理科初审后,由审计组组织征求被审计单位(对象)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征求意见会议原则上请审理科派员参加。

三、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环节:

  1、审理科依法对本局查证科(室)移送的审计资料进行审核,审理科在审理时,认为审计查证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查证内容存在纰漏的,应要求查证科(室)补证

  2、对符合审计听证标准的审计事项,审理科应依法制作审计听证告知书,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审理科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对符合听证条件的,报分管审理的局领导审批后,安排依法组织审计听证;不符合听证条件的,报分管审理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后,依法裁定不予听证。

  3、所有审计项目均须经过审计业务会议集体审议,审议内容主要包括:审计程序是否合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评价是否恰当;审计处理处罚的种类、幅度是否恰当;其他需要审定的事项。

责任追究

  1、发生审计质量问题,根据《常德市审计局规范审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CDCR-2010-26001]予以追究.

  2、其他问题,按规定办理

联系地址电话

武陵大道19路公共汽车常德市审计局站7724903

  6、其他审计程序说明

事项名称

财政、财务审计

事项类别

行政监督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

办理部门

市审计局各查证科室

决定机构

市审计局

工作目标

  一、审计本级政府各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

  二、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及资产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下列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资产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一)有财政拨款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

  (二)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和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

  (三)资产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

  四、根据国务院审计机关省审计机关的授权,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五、法定其他审计事项

办理程序

一、计划(岗位负责人:综合计划科)职责及权限:

  根据审计管辖范围结合政府中心工作、依法拟制年度投资审计项目计划草案、报请市政府批准。

二、查证(岗位负责人:市审计局投资审计局、五科)职责及权限:

  1、开展审前调查;

    2、制订审计方案;

    3、送达审计通知、办理审计承诺;

    4、针对证据可能毁失的情况,采取强制封存的措施。

  5、收集审计证据、制作相关笔录,交由有关单位和个人签章,拒绝签章的,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

  6、拟订审计小组的审计报告

三、审理复核(岗位责任人:审理科)职责及权限:

  1、对查证科室提交的审计项目资料复核,对不合规证据要求查证科室补充履行查证职责。

  2、与查证科室共同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

  3、组织举行审计业务会议集体审议,确定审计结论及审计处理处罚事项。

  4、依法办理审计听证。

  5、审定审计业务文书。

  6、局领导审签审计结论性文书。

四、执行 (责任岗位:执行科)职责及权限:

  1、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结论性文书

    2、依法办理移送事宜

  3、依法办理审计公告事宜;

    4、检查审计结论性文书执行情况;

    5、依法办理强制执行事宜。

关健环节

和控制制度

一、计划环节

  严格执行《审计法》第十六、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得超过审计管辖权审计,年度审计项目应实行计划管理,无法定委托不得随意增加审计项目。

二、查证环节

  1、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2、审计证据应当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原因和日期。

  3、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主审人员应当对审计证据进行认真审核,发现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成审计查证人员进一步取证或补证。

  4、审计报告初稿经审计组会议集体研究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送审理科初审后,由审计组组织征求被审计单位(对象)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征求意见会议原则上请审理科派员参加。

三、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环节:

  1、审理科依法对本局查证科(室)移送的审计资料进行审核,审理科在审理时,认为审计查证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查证内容存在纰漏的,应要求查证科(室)补证

  2、对符合审计听证标准的审计事项,审理科应依法制作审计听证告知书,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审理科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对符合听证条件的,报分管审理的局领导审批后,安排依法组织审计听证;不符合听证条件的,报分管审理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后,依法裁定不予听证。

  3、所有审计项目均须经过审计业务会议集体审议,审议内容主要包括:审计程序是否合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评价是否恰当;审计处理处罚的种类、幅度是否恰当;其他需要审定的事项。

  责任追究

  1、发生审计质量问题,根据《常德市审计局规范审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CDCR-2010-26001]予以追究.

  2、其他问题,按规定办理

联系地址及电话

武陵大道19路公共汽车常德市审计局站77247396;7724722;7724661;7724711;7724727;7724721;7724903

二、审计处罚程序

  1、审计处罚程序图

审计取证后听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的相关说明

对审计取证的合法性充分性及审计发现的问题定性予以审理复核、提出初步处理处罚意见

对达到听证标准的较大处罚事项进行审计听证

局机关集体审议后,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

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并向财政上缴应缴款项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按法定行政救济途径提出申请

  2、审计处罚程序说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的规定,对审计被审计单位时发现的各种违纪违规问题,审计机关有权作出处理处罚。

  (2)为保证审计监督的客观公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审计程序作出了严格规定,要求实行严格的审计复核、处理处罚集体审议等制度

  (3)我局的审计业务程序(含审计处罚程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并实行严格的审计责任追究制度(另附)

三、行政强制程序

  1、强制封存程序图

审计组实施查证程序中发现下列情形:

(1)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资料;

(2)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

审计组填制封存通知书,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

审计组将封存通知书报局长签发。

  ↓

审计组持封存通知书办理封存手续(一般不超过7天,经局长批准可再延长7天)

  2、强制封存程序说明:

  该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有根据认为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有权采取取证措施;必要时,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账册资料。”之规定施行。

  3、强制执行程序图

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执行审计决定。

  ↓

审计机关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局机关的责令限期执行审计决定文书

  ↓

被审计单位在限期内仍不执行审计决定。

  ↓

审计执行部门向局机关报告,办理强制执行批准手续。

  ↓

审计执行部门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4、审计强制执行程序说明:

  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规定施行。

第三部分  监督服务类

领导班子集体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党的有关文件精神,规范和监督领导班子集体的决策行为,加强领导班子的团结和廉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常德市审计局领导班子集体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试行)。

第二条本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重大问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第二章议题范围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重大问题为:

  (一)关于本系统、本单位全局性、政策性的问题

  1、研究部署全市审计系统改革、发展工作;

  2、研究部署审计系统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决策,研究审计结果的公告、通报和重要审计项目集体审议;

  3、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研究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处理和行业审计的实施方案。

  (二)关于本单位的权力配置,包括领导班子成员及部门的分工与调整等问题

  1、研究本局机关职能职责的调整,局机关科室设置、职能职责分工与调整以及机关工作人员的定岗定责;

  2、研究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与调整;

  3、研究部署全市审计系统干部队伍、党风廉政、思想政治建设工作;

  4、研究区县(市)组织部门对下级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调整(根据审计法的规定,下级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调整要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三)关于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内有关人员的录用、推荐、任免、调整、奖惩等问题

  1、研究局机关机构人员编制计划、公务员的公招录用、临时人员的招聘等;

  2、按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局机关干部的任免、调整、奖惩;

  3、研究向上级提出的市管干部的任免、调整、奖惩意见,局机关后备干部的推荐和调整;

  4、研究政策性安置人员的接收和落实。

  (四)关于规模较大的投资、工程、土地等项目,金额较大的财、物问题。

1、制定年度预算、审核年中预算执行情况和审核年终决算;2、审核局机关2万元以上兴建、添置、处置固定资产等经济

项目,批准局机关2万元以上的单项开支;

3、研究批准5000元以上对外捐赠、扶贫、助教等社会公益

支出;

4、研究机关干部职工的奖金福利和临时工工资福利待遇等。

(五)关于本单位审计质量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与修改

1、制定和修改审计质量管理制度;

2、制定和修改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和规定;

(六)关于上级有重要指示且需研究议定贯彻方法的问题

1、研究落实上级机关、上级领导重要指示的实施方案;

2、研究代上级机关起草的规范性文件。

(七)关于事关本系统、本单位内改革、发展、稳定问题及有关重大事件的处理。

1、研究部署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党风廉

政建设的有关问题;

2、研究本系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问题。

  (八)关于其它重大问题。

主要是群众关注,敏感性强,涉及面广的热点、焦点和难点

问题。

第三章程序及要求

  第四条本局凡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须有三分之二

以上领导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成员必须到会。

  第五条 本局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按下述程序进

行:

  (一)会前协调。研究决策重大问题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紧急情况除外)。议题应在相关领导成员之间作会前协调,然后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纳入议程。

  (二)准备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准备规范化的上会材料,包括议案本身和科学论证材料。未广泛征求意见、无科学论证材料的,不得进入议事程序,且与会人员可以此为由宣布弃权,并将弃权理由载入会议记录。

  (三)提前通知。会议通知(含会议议题内容及科学论证等有关资料)一般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送达应到会人员,并履行签收手续。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应设法用电话或其它形式通知。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主要负责人主持。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介绍情况,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主要负责人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的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五)逐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含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接近时,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

  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一般采用记名形式(含口头和书面形式等形式),须将每位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在案,以示负责。人事等敏感问题,可进行无记名表决,且须在会议记录中注明。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非领导班子成员不参加表决。与会人员会后有权查阅会议记录。

  (六)作出决策。决策的形成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和行政首长最后决定相结合的形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原则,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半数为通过;由行政首长决定的,应充分尊重表决结果形成会议决议,作出最后决定。

  (七)形成纪要。会议须形成“常德市审计局重大问题决策纪要”,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除了有特殊保密需要的议题,内容可以从简外,会议纪要须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重大问题会议纪要除发给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部门外,还须报上级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行政首长否定多数人的意见作出最后决定的,须在纪要中说明理由,并承担责任。

  会议应及时制作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议案、科学论证材料、会议原始记录、会议纪要等有关文件。会议档案须永久保存。

第四章议事规范

  第六条制定本局《重大问题议事规范表》,报市委组织部

备案后公布实施,作为本局领导班子对重大问题的决策规范。领导班子成员调整、工作内容调整或工作机构调整时,须重新制定《重大问题议事规范表》,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七条本局重大问题不按领导班子《重大问题议事规范

表》进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形成决定的,应立即纠正,重新议事。

  第八条本局重大问题未经集体议事或会议表决形成决定,

又未自行纠正的,未按规定程序议事、参会人数未达到要求、会议材料不齐全等,均视为违规,按《常德市市管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九条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

会议表决的,领导班子成员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集体报告。

  第十条本细则自二0一一年起执行。

党组会议制度

  局党组在市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局机关的重大问题,团结非党同志,完成市委交给的任务,指导局机关党支部的工作。

  一、局党组会由党组书记负责召集,全体党组成员参加,必要时可指定列席人员。

  二、党组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决定召开。由人事科负责通知与会人员并做好会议记录。

  三、党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重大问题由党组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组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四、党组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党组成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向党组报告。局党组会一般研究决定以下问题: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指示精神,联系本单位实际,确保全体干部职工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使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在局机关贯彻落实。

  (二)根据国家审计署和省审计厅下达的审计任务,研究全市审计工作的指导思想及审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研究决定提请市委市政府和市人大决定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决定局机关的人员机构编制、人员调进调出、机关科室负责人的任免、科室人员的轮岗换岗。

  (五)研究决定全市审计系统和局机关双文明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评比表彰先进。

  (六)指导机关党务工作。

  (七)其他需研究决定的事项。

局务会议制度

  一、局务会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其他局领导主持召开,科长、主任参加,必要时可指定有关人员参加。

  二、局务会实行局长领导下的集体负责制,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所作决定必须坚决执行。会议内容非经主持人同意,不得对外泄露。

  三、局务会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党和国家以及上级审计机关、市委市政府有关重要指示精神,学习有关重要文件。

  (二)收集总结阶段内的工作情况,交流经验,部署下阶段的工作任务。

  (三)通报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已决定的事项,确定下次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四)听取各科室对机关业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调有关工作。

  (五)研究局机关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六)其他事项。

  四、局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必要,可临时决定召开。

  五、召开局务会前,由办公室负责将开会内容、时间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并做好会议记录。

局长碰头会议制度

  一、局长碰头会由局长召集和主持,其他局领导、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和办公室、综合科、人事科负责人参加。

  二、局长办公会实行局长领导下的集体负责制,在充分征求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由局长对所议问题作出决定。所作出的决定必须执行。会议内容涉及保密事项的,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

  三、局长办公会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学习上级有关重要文件、指示,研究贯彻意见。

  (二)研究审计工作的长远规划和近期工作安排,协调业务交叉科室的工作和力量,确定突击性工作、中心工作及临时交办任务的人员。

  (三)确定提请上级审计机关、市委市政府研究解决的重大或专项问题。

  (四)研究局机关内部机构设置、人事调整以及全市审计机关考核奖惩事项。

  (五)研究局机关各项行政工作方案,决定有关行政管理、业务管理制度。

  (六)研究局机关经费预算和重大开支计划。

  (七)研究决定局务会议和全局干部职工大会会议的议题、议程与召开时间。

  (八)其他事项。

  四、局长办公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

  五、召开局长办公会前,由办公室将开会内容、时间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并做好会议记录。

常德市审计局政务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德市审计局政务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审计机关政务信息,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履行行政职能,提高审计机关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审计署及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公开,指常德市审计局依托信息载体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依法履行行政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等工作情况。

  第三条 政务公开遵循依法、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除本规定第九条所列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凡是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各类行政执法和公共服务事项,均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公开。

  第四条 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局政务公开工作。其主要职责:贯彻上级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指示、要求,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局政务公开工作;拟定政务公开工作计划和方案;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规章制度;研究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本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常务副局长、分管综合计划部门的局领导任副组长,办公室、综合计划、人事、审理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公开办),公开办设在综合计划部门,由其负责人任公开办主任。

  第五条 按照“谁报送、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公开办主任对全局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负责。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机关年度预算,以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政府信息的社会公开

  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概况信息:本机关的机构职能、领导成员及分工、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值班电话;

  (二)规划计划:中长期审计工作规划,本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及审计项目调整计划;

  (三)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重要审计结果报告;

  (三)法规公文:审计、财经相关法规、规章及本机关依法应公开的公文;

  (四)工作动态:审计动态、突发公共事件管理、公告公示;

  (五)人事信息:公选公招、人事任免、公务员考录;

  (六)财务信息:基建项目招投标、国有资产公开拍卖处置、政府采购事项以及其他依法应公开的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公开办负责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将依法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编入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其内容包括政府信息的类别、名称、索引号、基本内容、责任单位、公开程序、公开范围、发布日期、公开时限等。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办公地址、咨询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以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程序、方法。

  第九条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下列事项的相关信息不向社会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涉及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 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的渠道:

  (一)网站;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三)召开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咨询会、评议会,发布审计公告等;

  (四)在机关院内设立政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等设施;

  (五)印制公开办事指南和各种咨询宣传单等;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十一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分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政府公开信息的报送、审核、签批、发布的规程。

  (一)概况信息、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项目调整计划)分别由人事科、办公室、综合计划科报送,公开办汇总后在网站和电子显示屏发布;

  (二)审计动态由相关部门报送,公开办汇总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批,在网站和相关媒体发布;

  (三)年度工作报告、审计结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管理、公告公示由相关科室报送,公开办汇总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批,由局长签发后在网站和相关媒体发布;

  (四)审计、财经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机关依法应公开的公文由审理部门汇总,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在网站和相关媒体发布;

  (五)公选公招、人事任免、公务员考录等人事信息由人事科报送,公开办汇总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在网站和相关媒体发布;

  (六)基建项目招投标、国有资产公开拍卖处置、政府采购事项以及其他依法应公开的事项由局办公室报送,公开办汇总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在网站和相关媒体发布;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的发布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八)如有需要召开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咨询会、评议会,发布审计公告等,由综合计划科、审理科牵头,本局相关部门协助办理。

  第十二条 本局拟作出的决策、规范性文件等,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当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

  对拟决定的方案应当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并及时论证,采纳合理意见:

  (一)征集、听取相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相关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二)依法举行听证会;

  (三)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四)其他适当的方式。

第三章 政府信息的依申请公开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书面申请,也可当面申请,由公开办统一受理。当面申请的,由公开办接待人员当场记录。

  申请书或申请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及用途;

  (三)申请时间。

  第十四条 公开办受理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后,应及时移送承办该政府信息的本局有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应区别下列情况及时予以答复或提供:

  (一)属于已经公开的政府信息,直接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渠道;

  (二)属于公开范围但尚未公开的,应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并同时将该信息公开发布;

  (三)被申请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能够区别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直接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及其理由;

  (五)不属于本局掌握范围的,直接告知申请人;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直接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的,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承办部门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15个工作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作同意公开。

  第十六条 承办部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除可以当场答复或提供的外,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承办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理由,由承办该事项的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延期。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批准延期的,承办部门应当在时限期满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原因和理由,并同时告知办结时限。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应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计算,障碍消除后期限继续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承办科室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办公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其性质予以审查认定后,再决定是否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用下列方式向申请人提供:

  (一)以文书、图片、照片等形式存在的信息,可供复印或者安排查阅;

  (二)以计算机可读取形式存在的信息,可根据申请提供打印记录、电子邮件或给予磁盘复制;

  (三)提供内容摘要或摘录;

  (四)口头告知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 根据本办法提供政府信息,只能按规定向申请人收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

第四章  局务公开

  第二十一条 下列信息应向机关内部公开:

  (一)机关重大决策、重要部署;

  (二)干部交流、考核、培训、任免、奖惩情况;

  (三)机关内部政务管理规章制度和执行情况;

  (四)财务收支情况,包括基建项目招投标、国有资产公开拍卖处置、政府采购事项、内部财务收支审计情况以及其它事项;

  (五)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包括领导干部执行廉政规定、重大事项报告、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

  (六)其他需要向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向机关内部公开信息的渠道:

  (一)常德市审计局审计管理(OA)系统、电子显示屏、公告栏;

  (二)干部职工大会、局长办公会等会议;

  (三)文件、简报;

  (四)其他适当渠道。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公开办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日常考核随机进行,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以日常考核为基础。公开办对本局各部门政务公开日常工作进行检查。

  政务公开的考核要纳入整体工作目标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之中,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内容主要有:

  (一)依照本办法所明确的内容、形式、程序和要求,实施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情况;

  (二)社会监督评价情况;

  (三)上级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二十六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公开办起草年度考核方案及量化标准,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安排部署;

  (二)本局各部门进行自我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考核小组采取考核、评议等方式对本局各部门进行考核;

  (四)考核小组综合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上报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等次,经党组会审定后通报结果,实施奖惩。

  第二十七条 建立政务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对政务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部门给予通报表彰,并在年度目标考核中予以适当加分;

  (二)对政务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在年度目标考核予以适当扣分,科室及负责人当年不得评先。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对本局各科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由公开办负责实施。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本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权向本局公开办反映。

  公开办对于群众反映的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以及领导小组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问题,要及时认真进行调查、核实、认定和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向反映人反馈。

  第三十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惩处与责任相当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局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实施政务公开制度、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保密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或以政务公开名义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四)在政务公开中打击报复、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

  (五)违反规定向公开权利人收费的;

  (六)对已经决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开权利人提供的;

  (七)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责任区分

  1.应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不报批而做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做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该主管领导和承办人承担责任;但承办人向主管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二)责任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资格;对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4.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涉及组织处理的,由公开办同人事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决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常德市审计局审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审计业务管理,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提高审计质量和工作效率,防范审计风险,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局实行审计计划、审计查证、审计审理和审计执行“四分离”的审计业务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即审计项目的计划安排、现场审计查证、审计事项处理以及审计决定的执行权(包括审计建议落实情况的督查权)由不同的业务部门分别独立行使,各部门分工明确、互相协作、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审计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条  实行审计人员定期轮换制度,原则上每三年轮换一次,特殊情况下,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四条  局机关成立审理委员会,实行审计业务集体审议会议制度。

  第五条  推行审计工作业绩考核制度、审计业务质量检查考核制度、审计执法责任制度和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第六条  实行严格的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由综合计划部门统一安排,查证部门不固定审计业务范围。

第二章审计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七条  全局业务部门按其职能划分为四类,即综合计划部门一个、查证部门(含经责局、投资局,内部审计指导科承担部分查证职能)八个、审理 (法制) 部门一个、执行部门一个。

  第八条  各业务部门主要职责范围

  综合计划部门:负责编制和下达审计项目计划,实行审计项目打包分配;统一调配审计资源;核定审计项目工作量,实行审计成本控制;开展综合信息、审计统计等工作。

  查证部门:负责审计项目审前调查和现场审计与审计调查取证工作;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起草审计报告交审理科审理,同时根据审理委员会通过的一致审定意见,对修改后的审计报告进行印制,交执行部门执行;协调落实审计决定及审计报告中要求被审计单位自行纠正事项和有关审计建议的采纳;负责审计项目的归档;负责上下与横向的对口业务联系及相关工作;经济责任审计局负责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审理(法制)部门:负责对查证部门的现场审计结果和审计报告在审计事实、审计证据、审计定性、审计处理处罚、审计程序等方面进行审理(必要时进行直接补充审计或要求查证部门补证);参与审计组和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的会议;建立审计项目质量抽查复审制度,每年项目抽查面不低于10%的比例;负责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对审计项目进行集体审议,做好会议记录。负责审计质量考核领导小组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送审项目审理阶段的即时考评和年终审计项目质量检查评比工作;负责法制宣传和审计听证工作。

  执行部门:负责检查、督促审计决定的执行及审计报告中要求被审计单位自行纠正事项和有关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的落实;具体办理有关案件的移送处理和跟踪、依法采取审计行政强制措施及对外公布或通报审计结果事项;项目结论性文书执行完毕填写《审计项目结案审批表》并办理审批手续,交查证科归档保存,年终应将全年项目执行情况向局机关提交有数据、有分析的综合报告;对审计项目及查证部门、审计人员进行业绩考核,建立考核台账;对审计组执行审计廉政纪律情况进行现场巡查和回访,建立廉政台账。

第三章审计操作流程

  第九条  各审计业务部门的工作按以下流程运行

  (一)审计计划。综合计划部门依规拟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向查证部门征求意见并予以修改→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年度审计计划→根据局长办公会研究结果,拟文向市政府报批→根据市政府批复向单位和部门下达具体审计项目计划。

  (二)审计查证。查证部门组成审计组,进行审前调查→审计组编制实施方案报分管局领导审批(重大工作方案送综合计划部门备案)→审计组起草审计通知书并送综合计划部门审核编号,报分管局领导签发→审计组送达审计通知书,办理审计承诺,提出需审计资料清单→审计组进点,执行部门参加告知纪律要求→审计组依法实施审计查证,收集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组长整理、复核审计证据和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组集体研究审计报告撰写内容并形成记录→审计组长拟定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并送审理(法制)部门→审计组以局名义征求被审单位意见,审理(法制)部门参加→审计组对被审单位书面回复意见进行核实和讨论,并就采纳与否作出书面说明→审计组长复核全部审计项目资料,拟定对外审计报告、审计决定→查证部门负责人复核审计组全部审计项目资料连同书面复核意见报送审理(法制)部门。

  (三)审计项目审理。审理(法制)部门以审计方案、审计报告为基础,对审计实施过程及结果进行全面审理→就有关事项与审计组、查证部门、被审计对象等进行沟通,必要时进行复查→出具审理意见,确定集体审议会议类型,报分管审理局领导批准后实施→组织召开集体审议会议,并提出集体审议事项,作好会议纪录→审理(法制)部门根据集体审议结果修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对符合听证条件的,按程序和规定组织实施。

  (四)审计项目执行。审计组长将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及移送书按顺序送查证部门负责人、审理(法制)部门、分管查证和审理的局领导、局长审核签发并印制→执行部门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向相关部门办理移送处理事宜→执行部门检查督促审计报告及审计决定执行情况→执行部门视情况依法办理强制执行事宜→执行部门填写执行情况统计表,并按时向局机关提交执行和审计纪律检查情况报告→执行部门将审计项目执行的有关资料移交审计组,审计组将全部项目资料整理后归档→执行部门将审计电子业务文书送计算机室内网公布,计算机室建立电子业务文书档案

第四章审计业务会议

  第十条  本局实行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审计业务集体审议会议制度,所有的审计事项,均须经过审计业务集体审议会议审定,重大事项的决策需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按照审计项目的复杂程度、处理额度大小等分为大型和小型审计业务集体审议会议,大型业务集体审议会议审定重大审计事项;小型业务集体审议会议适用于审定一般审计事项。

  大型审计业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由审理(法制)部门提前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小型审计业务会议视情况经有关局领导同意后可随时召开。

第五章审计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审计档案的建立由审计组组长负责。

  第十三条  审计组应确定立卷负责人,立卷负责人应及时收集档案材料,归类整理,经审计组组长复查并经档案人员检查后,进行编目和装订。

  第十四条  审计项目案卷应及时归档,归档时间最迟不得超过审计项目结束后的下月底。

  第十五条  审计档案一般只限本机关查阅,外单位人员需查阅的,应经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批准。

第六章审计质量考核

  第十六条  设立审计质量检查考核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常务副局长、分管审理的局领导任副组长,执行部门及各审计业务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审理(法制)部门负责人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第十七条  质量检查主要以抽查审计项目档案的方式进行,抽查面不得少于当年完成项目的30%。

  第十八条  审计质量由审理(法制)部门组织检查考核,局机关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第七章审计质量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审计署、省审计厅以及本局的有关规定实行审计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条  由局执行部门会同审理、人事部门负责办理审计相关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局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常德市审计局审计项目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审计管理模式改革的需要,加强和改进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实现项目计划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局各审计查证部门组织实施的所有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都应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管理。

  本办法所指的审计项目一般包括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的行业审计项目,授权审计项目,本局报经市政府批准的审计项目,本级对下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审计项目,同级党委、人大、政府交办的项目,有关部门委托审计的项目等。

  第三条  本局设置综合计划部门,负责全局的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

  审计查证部门是审计项目计划的执行单位,各县市区审计局是授权审计项目的执行单位。

  审计查证部门的管辖范围不再以行业划分,应根据其所承担的审计项目计划所涉及的部门和单位确定。

  第四条  综合计划部门应当建立审计对象信息数据库、审计人员信息数据库,为科学制定审计项目计划、准确测算审计工作量、均衡安排审计时间、统一调配审计资源提供基本依据。

  第五条  审计项目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既要全面体现审计监督职责,又要围绕本级政府当前经济工作的中心、上级部门的工作安排部署以及社会民众所关心的热点问题等进行。

  第六条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应当以现有审计资源为基础,量力而行,统筹兼顾,做到合理均衡,留有余地,避免重复,减少交叉,发挥审计资源的整体效能。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法聘用外部审计力量。

  第七条  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应当与审计成本管理相结合,科学测算工作量,制定计划完成时间,实行审计业务经费与审计工作量挂钩的成本控制制度。

第二章数据库的建立和维护

  第八条  根据科学制定计划的需要,由综合计划部门牵头,人事及审计查证部门参与,建立审计对象信息数据库(包括已审项目信息、被审计单位信息)、审计人员信息数据库。综合计划与人事部门负责数据库开发的需求设计,同时综合计划部门负责收集审计对象基本信息,组织对管理系统进行技术开发、验收、维护,各审计查证部门负责基础数据资料录入,对当年完成审计项目及时更新录入。

  第九条  对历年已审项目和审计对象进行清理,收集以下信息,建立审计对象信息数据库。

  (一)历年已审项目须收集以下信息:

  1.审计档案卷宗号;

  2.被审计单位名称;

  3.被审计单位性质;

  4.历年审计情况;

  5.项目主审姓名;

  6.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

  7.落实审计决定情况。

  (二)审计对象须收集以下信息:

  1.被审计对象或单位名称;

  2.单位性质及财政、财务隶属关系;

  3.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基本情况;

  4.历年接受审计情况;

  5.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十条收集审计人员以下信息,建立审计人员信息数据库。

  (一)各审计科室的人员分布情况;

  (二)审计人员的以下情况:

  1.从事审计工作前所获取的学历及所学专业、目前的最高学历及所学专业;

  2.目前最高审计专业职称;

  3.实际从事审计专业工作年限;

  4.担任审计组长或主审的审计项目完成情况及在接受省、市两级业务质量检查的获奖情况。

  (三)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三章计划的制定和下达

  第十一条  制定审计项目计划前,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利用已审项目信息数据库进行综合分析,确定项目计划安排的范围和重点。

  (二)收集上级审计机关组织的行业审计和专项审计项目以及授权项目的信息。

  (三)贯彻市委、市人大和市政府对审计工作的要求。

  (四)结合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安排。

  (五)了解有关经济工作的形势以及市委、政府工作中心。

  (六)由各审计查证部门根据审计过程中掌握的新情况、新信息、突出问题或亟待解决问题等,提出审计需求,作为重要审计项目计划进行调研,进行可行性分析,确定备选项目,交综合计划部门在制定计划时统筹考虑。

  第十二条 中、长期审计计划的制定每五年一次,并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在计划期间,应将本局管辖范围内的审计对象全部纳入审计计划中,力争审计监督面达到百分之百。

  (二)根据被审计对象的重要性程度进行分类管理,分为每年必须审计的项目、2-3年审计一次的审计项目。

  (三)年度必须审计项目按以下原则确定:

  1.法律、法规规定每年必须审计的事项;

  2.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的事项;

  3.重要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的事项;

  4.重要的经济管理部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事项;

  5.重要的专项资金和专项基金的管理、使用及财务收支事项;

  6.其他重大审计事项。

(四)在中、长期计划内,需要对同一审计对象多次进行审计时,应在不同的查证部门交叉安排,尽量避免由同一个查证部门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综合计划部门应在中、长期计划期最后一年的六月三十日前制定下一个审计中、长期计划草案,提交全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的结果对计划草案进行修改后,向局务会提交审计中、长期计划(送审稿),经会议审定后于当年下达。

  第十四条  综合计划部门每年十二月底前,草拟次年的年度审计计划并征求查证部门意见,经修改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综合计划部门应当结合上级计划安排,在每年年初及时下达本局审计项目计划。

  第十五条  综合计划部门在下达年度审计计划时,应预留百分之十左右的年度审计项目作为机动计划。年度审计计划中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按照组织部门的委托,由综合计划部门会同经济责任审计局进行安排,不纳入机动计划范围。

  机动计划由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等上级单位临时交办任务和上级授权项目补充。预留计划由综合计划部门根据各查证部门的年度计划执行进度进行调剂。同时,局长办公会议在本年度计划的重大项目中可以选定“审计组组长(主审)招标项目”,其审计组组长或主审按照招标竞选的办法确定,项目的执行以审计组组长或主审所在的查证部门为主。必要时,可由审计组组长或主审在其他查证部门抽调审计人员参与,但需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和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  综合计划部门在下达年度审计计划时,应确定每个审计项目的完成期限和完成时间,并建立审计项目限期办结制度和进度控制制度。

  第十七条  对涉及需要同时由二个以上查证部门共同完成的审计项目,在下达计划时应当将此项目进行适当分解,并确定牵头部门。

  第十八条  对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项目授权,应当是在当年审计计划以外的,不得将已经纳入当年计划的审计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对审计项目的授权,应当由下级审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交综合计划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议审批后,由综合计划部门下达。查证部门不得自行将本科室年度计划项目委托下级审计机关审计。

  第二十条  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的所有审计计划,以审计机关的行政公文形式下达。

第四章审计计划的调整

  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中、长期计划的全面执行,计划期内一般不对中、长期计划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年度内对审计计划的调整每年不超过二次,其调整时间分别为六月底和九月底。

  第二十三条  以下情况可以调整审计年度计划:

  (一)在上级审计机关下达的年度审计计划滞后于本局的年度计划时,应按照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由综合计划部门在六月底之前直接进行调整下达;

  (二)查证部门人员调整时,经综合计划部门报局长办公会议同意后,可以适当调整审计计划;

  (三)接受机动审计计划所在的查证部门确实难以完成原计划时,经综合计划部门报局长办公会议同意后,可以适当进行调整;

  (四)计划年度内临时接受本级党委、政府交办的事项对原计划执行受到影响时,经综合计划部门报局长办公会议同意后,可以作适当调整。

  (五)计划年度内出现合并、分立审计项目,需要整合审计资源时,经综合计划部门报局长办公会议同意后,可以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四条 查证部门在审计工作中,因其他原因,确需调整计划的,审计查证部门应当向综合计划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五章审计计划的执行、检查及评估

  第二十五条 查证部门根据审计计划安排,在对审计项目下达审计通知书前,应当开展审前调查,收集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撰写审前调查报告或者审前调查记录,并根据审前调查情况,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对涉及需要由市县两级审计机关共同完成或者由本局二个以上审计查证部门共同完成的审计项目,还要由牵头部门编制审计工作方案,下级审计机关或者本局查证部门要根据其分工范围,进行审前调查和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二十六条 审计通知书应经综合计划部门审核签字并统一编号。综合计划部门在审核审计通知书时,对于没有列入审计计划的审计项目,不得编号,局领导不予签发。

  第二十七条 审计项目计划一经下达,不得擅自变更,必须确保完成。

  第二十八条 综合计划部门要及时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项目执行进度进行检查,督促其按计划完成,并及时收集和保存授权项目的审计法律文书。

  第二十九条 建立审计计划进度报告制度。

  (一)各查证部门指定1名兼职项目计划、统计管理员,负责本部门的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和统计工作。

  (二)各查证部门要按照审计计划所规定的时间和期限,及时组织实施审计查证工作,并采取措施,努力确保审计计划如期完成;对实际工作中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如期完成的,必须向综合计划部门提交延期申请,经综合计划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审计机关主管负责人审批。

  (三)查证部门每月22日前,向综合计划部门报告当月审计项目计划实施情况,并按要求上报统计台帐。综合计划部门对各审计项目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汇总分析、评估和统计,每半年向本局局务会议通报一次审计计划执行的综合情况。

  (四)每年7月10日和12月25日前,各查证部门分别向综合计划部门提交上半年和全年计划执行情况综合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计划执行进度、审计的主要做法、经验和成果、计划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措施与建议等。综合计划部门对各查证部门的报告进行汇总,围绕审计项目计划预期目标,结合审计统计结果,综合分析、评估计划执行情况,指出计划执行中的问题,提出改进计划管理的建议。

  (五)综合计划部门应及时将上述(三)、(四)项综合报告在每季(年)终了后一个月内报省审计厅。

  第三十条 综合计划部门应对审计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与评估。检查评估的内容重点是计划执行的效率和效果,其主要指标包括:项目所投入资源总量、计划执行进度、项目审计成果等,必要时对检查评估结果予以通报。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与评估由综合计划部门会同经济责任审计局共同完成。

  第三十一条  在计划编制、执行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计项目,不能参加优秀审计项目评选。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以审计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本局制定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常德市审计局审计查证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履行审计工作职责,切实做到依法审计,扎实做好审计事项的查证工作,依据有关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常德市审计局审计业务管理办法》等,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查证,是指本局查证部门依法对审计事项开展调查,收集适当和充分证据,提供审计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 查证部门应根据本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及时组成项目审计组,并应在送达审计通知书之前完成审前调查。审前调查可以采取到被审计单位调查了解情况、查阅有关资料、走访有关部门以及对被审计单位试审等方式进行,编制审前调查记录并收集有关资料。

  第四条 实施审计前,应由审计组组长或其委托的主审人员负责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实施方案应做到目标明确、内容完整、重点突出、步骤可行、分工清晰、责任具体、方法科学、便于操作。

  一般事项的审计实施方案经审计组所在查证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重要事项的审计实施方案经审计组所在查证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审定,报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审计实施方案应送综合计划科备案。

  第五条 实施审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确需调整审计实施方案的,应按规定程序书面报经批准:

  (一)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重要的审计步骤和方法,审计组成员,重要性及审计风险水平等由审计组所在查证部门负责人批准;

  (二)审计目标、审计组组长、审计工作起讫时间以及需要批准的其他事项由分管局领导批准。

  第六条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重大审计项目,可以由局领导担任审计组组长,由其委托有资格的审计人员担任主审,履行审计组组长授权范围内的职责,但审计组组长应当对主审履行职责的结果承担责任。

  第七条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并与被审计单位办理审计承诺事项。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审计通知书由综合计划科审核并统一编号。

  第八条审计人员应严格按照审计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具体审计事项,有针对性地收集审计证据。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有适当性和充分性。

  第九条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可以采取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函证、计算以及分析性复核等技术方法。

  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审计事项中某些专门问题进行查证或鉴定,取得查证或鉴定证据,作为审计证据。

  第十条 查证部门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者专门机构,应按规定报经局机关审批。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应当尽可能地收集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等证据。不能或者不宜取得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的,也可以采取文字记录、摘录、复印、拍照、转储和下载等方式取得审计证据。

  第十二条审计证据应当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原因和日期。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对象或者有关人员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应当进行核实。对确有错误和偏差的,应当重新取证。

  第十四条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主审人员应当对审计证据进行认真审核,发现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成审计查证人员进一步取证或补证。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在审计过程中违反审计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审计检查的,查证部门可及时依法进行处理。在处理时,应将被审计单位违法证据、草拟的审计文书送审理部门进行审核,并报经分管查证的局领导审签、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应当有针对性地收集、整理、归类、分析审计证据,形成审计工作底稿,并将有关审计证据附在审计工作底稿之后。

  第十七条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主审人员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进行审核,并从总体上评价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签注明确的审核意见,对存在的问题,应责成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审计取证结束后,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主审人员应当组织审计组成员,对审计事项进行集体讨论,并形成讨论纪录,起草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送审理部门初审后,由审计组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征求意见会议须审理部门派员参加。

  第十九条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研究处理,并逐项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进行核实并修改审计报告。

  被审计对象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应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第二十条审计组组长应于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后五日内,向局机关提交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审计工作底稿及证据等有关资料交本查证部门负责人审核。

  第二十一条查证部门负责人应当对审计组草拟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签注复核意见,并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五日内将所有审计资料报送审理部门审理。

  第二十二条  查证部门应当向审理部门提交下列审理资料:

  (一)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以及向被审计对象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二)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采纳与否的书面说明;

  (三)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审计证据材料等;

  (四)查证部门负责人、审计组长对审计项目的审核意见;

  (五)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六)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查证部门负责人及审计组组长应当参加审计业务会议,负责对审计查证事项进行说明。

  第二十四条审计组长按业务会议审议结果和审理部门意见,将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及移送书按顺序送查证部门负责人、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查证和审理的局领导审核,由局长签发,并印制后送执行部门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应协助审理部门举行审计听证,协助执行部门办理审计结果落实事宜。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组长负责审计项目的归档工作,有关部门应及时将需归档的资料送交审计查证部门。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试行。

常德市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和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业务质量,促进审计行政执法公开、公平与公正,明确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理,是指审理部门依法对本局查证部门提交的反映审计项目过程和结果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审理意见以及审计处理、处罚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审理部门在对查证部门起草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初审后,参加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征求意见会,听取和了解相关情况。

  第四条查证部门应当向审理部门提交下列审理资料:

  (一)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以及向被审计对象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二)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

  (三)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审计证据材料等;

  (四)查证部门负责人、审计组长对审计项目的审核意见;

  (五)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六)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条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对下列事项进行审理: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二)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四)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定性是否正确,适用的定性及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适当;

  (五)审计评价是否客观公正、恰当。审计建议是否可行、有效;

  (六)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七)其他需要审理的事项。

  第六条  审理部门在审理时,认为审计查证部门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查证内容存在纰漏的,应要求查证部门补证。

  必要时审理部门可以协同查证部门进行补充调查或取证,或者经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直接补充调查或到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审理部门直接取证时,应当持有审计机关的介绍信和行政执法证。

  第七条审理过程中遇有复杂问题的,经局长同意后,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八条  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查证部门移送的审计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三日内组织召开审计业务集体审议会议,但补充调查取证的时间除外。

  第九条  审理部门进行审理后,出具审理意见书,确定大、小型审计业务会议类型,报分管领导和局长审批。

  第十条  审理部门负责组织召开审计业务会议,通知相关人员参加,提出需集体审议事项,并作好会议纪录。

  第十一条  审理部门按审计业务会议审议结果,修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业务文书。

  第十二条  对符合审计听证标准的审计事项,审理部门应依法制作审计听证告知书,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对符合听证条件的,报分管审理的局领导审批后,依法组织审计听证;不符合听证条件的,报分管审理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后,依法裁定不予听证。

  第十三条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审计听证会议决定修改相关审计业务文书。

  第十四条审理部门应于审计业务会议或审计听证会议结束后三日内,将修改后的审计业务文书及审计资料退回查证部门,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有关局领导审批签发和整理归档。

  第十五条  审理部门在办理审计资料的交接时,应办理签收手续。

  第十六条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审理工作台账,对审理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和需注意事项,及时进行通报。按审计项目出具审理意见,对查证部门、审计人员进行业绩考核,并作为审计质量检查和目标考核的依据。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常德市审计局

审计业务集体审议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促进审计行政执法公开、公平与公正,防范和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业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常德市审计局审计业务管理办法》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成立审理委员会,对本局所有审计事项召开审计业务集体审议会议进行审定。

  审理委员会主任由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审理的局领导担任,审理、执行、查证和综合计划部门负责人等为成员。审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宜由审理部门负责。

  第三条 本局所有审计事项,均须经过审计业务集体审议会议审定。审计业务集体审议会议按项目大小、审计查处问题复杂程度以及对社会影响程度等,分为大型和小型两种业务会议。

  第四条 审计业务集体审议会议的类型由审理部门根据项目审理情况提出,制定《审计业务会议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和局长审定。

  第五条 大型会议主要审定以下重大审计事项:

  (一)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审计事项;

  (二)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审计事项;

  (三)重大的经济责任审计事项、财政预算执行审计、财政决算审计、行业审计;

  (四)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的审计事项;

  (五)拟向公安、检察和纪检监察等机关移送处理的事项;

  (六)部分拟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重大审计事项;

  (七)审计查证违纪违规问题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拟处理处罚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审计事项;

  (八)查证与审理存在重大意见分歧,需报请集体审议的审计事项;

  (九)其他重大审计事项,如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重大审计复议及诉讼事项、重大审计项目的工作方案等。

  其他审计事项,召开小型会议进行审定。

  第六条 大型会议由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也可由其委托本局局领导主持会议。参加人员为: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审计组组长(主审)、审理员。重大事项审理可邀请特约审计监督员和新闻媒体参加。参会人员不得少于审理委员会全体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小型会议由分管审理的局领导或其授权人员主持,并由其向委托人报告审定结果。参加人员为:分管审理和查证的局领导,查证部门负责人及审计组组长(主审),审理部门负责人及审理员,执行部门负责人。

  第七条 审计业务集体审议会议主要议程:

  (一)审计组组长汇报审计情况、被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采纳情况。

  (二)审理员汇报审计项目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处理处罚及整改建议情况。

  (三)审理委员会成员集体讨论研究。

  (四)集体审议会议主持人归纳汇总大家意见,形成集体审议决议。

第八条 集体审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三)问题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正确。

  (四)审计评价和审计处理处罚的种类、幅度是否恰当。

  (五)其他需要审定的事项。

  第九条审计业务集体审议会议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业务会议决定。

  第十条 大型会议决定的载体为会议纪要,小型审计业务会议决定的载体为审计业务集体审议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大型会议由审理部门负责记录并拟定会议纪要,小型业务会议记录由查证部门负责记录和整理。业务会议的记录、纪要,均应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十一条 查证部门和审理部门应根据审计业务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对审计事项进行补证或修改各种审计文书,形成最终的审计法律文书。

  第十二条 大型会议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由审理部门提前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并将进行审议的审计报告在内网上传送各审理委员会成员阅读。

  小型会议本着提高效能原则,经有关局领导同意后即可随时召开。

第十三条 本局制定的《常德市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制度(试行)》同时废止,此前制定的有关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其他未尽经事宜,均按照上级主管机关的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常德市审计局

审计执行及审计纪律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本局审计业务管理改革的需要,为规范审计执行工作,强化审计行政执法监督,维护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确保各项生效审计法律文书的执行,促进廉洁从审和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常德市审计局审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局设置审计执行部门,负责审计结论文书的执行,审计项目的结案,审计工作纪律的监督工作。

  审计查证部门应配合审计执行工作。

审计执行

  第三条审计执行部门负责督促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一)审计报告;

  (二)审计决定书;

  (三)审计处罚决定书;

  (四)审计移送处理书;

  (五)审计结果公告。

  第四条审计执行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向有关单位和部门送达审计结论性文书;

  (二)负责督促执行审计结论性文书,检查审计建议落实情况;

  (三)负责办理审计项目结案审批手续;

  (四)负责送达审计移送处理书,并跟踪审计移送案件的处理结果;

  (五)负责牵头办理审计结果公告有关事项;

  (六)负责监督审计工作纪律的执行,对审计组遵守廉政纪律和审计效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第五条审计报告执行

  (一)查证部门应当在局领导签发审计报告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正稿及电子文档送交审计执行部门,并办理交接手续;

  (二)审计执行部门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并取得由被审计单位收件人签名的送达回证;

  (三)审计报告如需送达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经主管领导批准,重大审计事项应当经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审计报告送达其他单位和部门后,应及时取得由收件人签名的送达回证;

  (四)审计报告公开后,审计执行部门应当及时收集和掌握各方面的反映,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六条审计决定的执行

  (一)查证部门应当在局领导签发审计决定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审计决定正稿及电子文档送交审计执行部门,并办理交接手续。

  (二)审计执行部门应当在收到审计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协助执行的单位,并取得由收件人签名的送达回证。

  (三)对审计决定中决定收缴的税收违法资金,由审计执行部门统一到税务机关办理完税手续并负责催收入库。

  (四)审计执行部门应当按照审计决定规定的时限督促被审计对象将各种收缴和罚没款项及时如数缴入国库。被审计对象遇特殊情况如期执行或者完全执行确有困难的,被审计对象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商查证部门、审计执行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经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后,方可延期缓交,但延期或分期执行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180天。

  (五)对审计决定中责令被审计单位自行纠正的事项,审计执行部门应当及时督办,并取得相关证据交查证部门存入该审计项目档案。

  (六)对审计决定中决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事项,审计执行部门在收到《审计移送处理书》正稿及电子文档后7个工作日内将《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有关部门,跟踪掌握有关处理结果,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七)审计执行部门应建立审计项目执行台账,动态掌握审计项目实施情况和审计结论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和人员在审计决定、审计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超过60日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执行部门商查证部门同意后,应在30日内向局领导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审计执行部门采取以下措施执行:

  (一)对有财政预算拨款的被审计单位,由审计执行部门拟制《协助执行审计决定通知书》,经审理部门复核,主管领导签批后,交由财政部门停止拨付经费或强制扣划预算拨款;

  (二)对没有预算拨款的被审计单位,经主管领导同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对不及时落实审计建议和审计移送建议的有关单位,可以向其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必要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提出审计处理意见,具体事项由审计执行部门办理。

  第九条 对执行完毕的审计项目应收集以下资料、及时办理审计项目结案手续,交由查证部门归入审计档案:

  (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计决定的,应有人民法院受理及强制执行情况的有关材料;

  (二)向公安、检察、纪检等部门移送的审计事项,应有受理及处理结果的书面资料;对不能处理的,应取得有关部门不能处理的书面说明;

  (三)其他有关审计执行方面的资料。

  第十条  对外公布审计结果的事项,由审计执行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审计纪律监督

  第十一条审计纪律监督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审计组廉政监督员负责审计组的审计纪律监督;各专业局、各科室负责人负责所在科室的审计纪律监督,局分管领导负责分管专业局、科室的审计纪律监督,局审计执行部门负责全局的审计纪律监督。

  第十二条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必须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法纪党纪政纪,自觉遵守审计纪律,做到令行禁止。

  第十三条审计工作纪律监督的程序:

  (一)审计组应当事先将审计进点时间、计划审计结束时间通知审计执行部门;审计组在审计进点时应告知被审计对象有关审计纪律;

  (二)审计执行部门现场巡查审计纪律遵守情况;

  (三)审计结束时审计组向审计执行部门提交执行审计纪律报告单;

  (四)审计执行部门向被审计对象及相关人员回访了解审计组遵守审计纪律情况,并结合现场巡查情况,建立每个审计项目审计纪律遵守情况台账;

  (五)发现有违反审计纪律行为的,应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六)年终进行考评。

  第十四条责任追究。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公务期间有违反审计纪律行为的,由审计执行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并向局党组报告,由人事部门及执行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

  第一次被审计执行部门查处的,由局领导指定专人进行诫勉谈话,并扣除该审计项目的出勤补助,取消当年评先评奖资格;第二次被查处的,要求当事人限期自行调离审计机关。

  第十五条在对违纪行为的调查、认定过程中,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相关部门应认真听取相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相关责任人陈述和申辩加重责任。
第十六条人事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责任人,有明确的检举人、控告人或投诉人的,应当同时书面告知检举人、控告人或投诉人。

  第十七条审计纪律监督实行动态考核,月末汇总,次月公布,年终扣款结算;年度考评结果,在考核评比、干部推荐、人事任免等过程中充分运用。

  第十八条本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常德市审计局

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行为,促进依法审计,提高审计项目质量,依法追究审计项目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局、市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局机关各业务部门审计项目质量责任的调查、认定和处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项目质量责任,是指审计项目质量责任人在执行审计项目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审计法律、法规、准则等相关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前款责任具体分为直接责任、审核责任、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直接履行审计职责的审计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产生质量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

  审核责任,是指对审计项目质量负有审理复核职责的审理人员、审计组组长(或者实际负责现场审计的副组长,下同)因故意或者过失未能发现质量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

  领导责任,是指对审计项目质量负有监督、管理和审定等职责的相关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因故意或者过失未能发现质量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审计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审计项目质量责任:

  (一)审计实施方案的编制、调整中,因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内容、审计方法等确定不当,造成重大问题应当被审计而未审计的;

  (二)未执行审计实施方案造成重大问题应当被发现而未发现的;

  (三)审计查证的问题严重失实或者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在审计工作底稿中不予反映或者不如实反映的;

  (四)审计报告中反映的内容严重失实或者对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重大问题在审计报告中不予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五)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事项或者人员,审计机关应当按规定进行处理或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而未进行处理和按照规定进行移送的;

  (六)审计报告的事实和数据错误导致审计报告中相关事项的原因分析和审计建议严重失当的;

  (七)审计信息反映的内容严重失实的;

  (八)应予追究审计项目质量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应坚持客观公正、程序合法、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审计项目出现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人员在审计项目执行过程中履行的职责以及与产生审计项目质量责任的关联关系,应分别追究直接责任、审核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七条 对审计项目质量责任人的处理包括下列形式:

  (一)责令改正错误;
(二)告诫、批评教育;
(三)责令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六)取消一年内晋级、晋职资格;
(七)停职培训、转岗;
(八)免职。
因审计项目质量责任需要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审计项目质量责任人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对审计项目质量责任人的处理,按照违反审计法律、法规、准则等相关规定的情节和给国家、被审计单位、审计机关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后果分为以下情形:
(一)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后果的,对责任人单独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至第四款处理。
(二)情节严重,已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后果的,对责任人单独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七条第五款至第八款处理。
第九条 审计项目质量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故意隐瞒重大审计事项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三)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发生同类型过错行为的;
(四)对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工作设置障碍,坚持错误,拒不改正的;
(五)依法应当从重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审计项目质量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二)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后果的;
(三)共同过错中负次要责任的;
(四)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审计项目质量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于处理:
(一)因被审计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拒不提供相关资料导致产生质量问题的;
(二)因上级所作的决定或者命令导致产生质量问题,审计项目质量责任人对此表示过不同意见并有文字依据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不能归责于审计项目质量责任人的原因导致未履行法定职责的;
(四)法定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结论错误直接导致审计项目质量问题的;
(五)依法不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的提起,包括以下途径和方式:
(一)本局对被审计对象的审计回访或对本级的审计项目审理结果;
(二)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结果;
(三)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投诉;
(四)局领导审定审计结果类文书时发现有关质量问题;
(五)上级机关提出质疑并发现的质量问题;
(六)审计案件的复议、判决或者裁决的结果等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质量责任的认定及追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审理部门负责汇总核实发现的审计项目质量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属审理部门自身发生的审计项目质量问题,由执行部门核实,报分管领导审核;
(二)分管领导审核并经局长审定,确定是否需要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调查组由审理、执行及人事部门组成,负责审计项目质量责任的调查,并向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提交调查报告;
(四)根据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对调查报告的审定意见,由人事及相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在审计项目质量责任的调查、认定过程中,审计项目质量责任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相关部门应认真听取相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相关责任人陈述和申辩加重责任。
第十五条 人事部门应当将审计项目质量责任的处理决定书面告知相关责任人;有明确的检举人、控告人、投诉人的,应当同时书面告知检举人、控告人、投诉人。
第十六条 相关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审计项目质量责任人是审计局外聘人员的,由人事、执行部门将其移送至原单位或有处理权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理结果记入局外聘人员管理档案。
审计项目质量责任人是县市区审计机关人员的,由我局授权该审计机关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局审理、人事及执行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有关人员在审计项目质量责任的调查、认定和处理过程中发现与被调查人或者被调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德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布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布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本局出具的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市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或汇总报告、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报告及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工作报告所反映的内容。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结果公布,是指由本局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审计管辖范围内重要审计事项的行为。

第三条向社会公众公布审计结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审计结果公布通过《常德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公布。具体公布形式为以下几种:

(一)自行印制公告向社会公布;

(二)通过报刊、电台、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通过市政府及本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四)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公布;

(五)采取其他形式公布。

第五条审计结果公布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概况,包括审计目的、范围、方式;

  (二)审计(调查)的基本情况及评价意见;

  (三)审计(调查)中发现存在的主要违法违规问题及原因;

  (四)主要违法违规问题的审计处理处罚情况及审计建议和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

  (五)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审计结果公告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其主要内容和篇幅。

第六条审计结果公布的基本文书格式,应当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行文格式办理,主要由标题、文号、正文、发文机关名称和成文日期组成。

行文应当文字精练,逻辑严密,内容完整。审计查出的问题应以陈述事实为主。

第七条审计结果公布应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审计结果公布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审计结果公布,应在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原则上应在审计文书生效后60日内公布,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调查)结果的,应当在5日前将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

(三)审计结果公布,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不予公布;涉及不宜公布的信息,应当对相关信息进行修改或者删除,但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本局认为不公布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布;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33条的规定,经与有关主管部门协商,可以在向公众公布审计(调查)结果的同时,一并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的核查结果。

第八条审计结果公布工作,由本局执行科牵头统一组织办理,并严格质量控制,防范审计风险。

(一)审计结果公布文稿的拟稿由审计组组长负责,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组长、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对审计结果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充分性负责;

(二)执行科对审计结果公布的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负责,负责督导和协调全局审计结果公布工作;

(三)综合计划科对审计结果公布文稿的文字、格式进行审核并负责,统一编制公布文号,建立公布台账和档案;

(四)审理科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相关查证部门的分管领导对审计结果公布文稿进行审签;

(六)局长对审计结果公布文稿进行审定并签发。

第九条审计结果公告应严格审批程序。

 年度审计结果公布计划或年中临时确定需公布的审计事项应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已确定进行公布的审计结果,由拟稿部门填制《审计结果公布审批表》按审批程序负责报批。报批请示报告要明确公告所选择的审计公告的形式、公布时间,以及有关情况说明。

  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需公布的,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审计结果公布采用新闻发布会形式的,由局综合计划科按新闻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报手续。

  公布审计结果公告,原则上可以不再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先征求被审单位意见的除外。

第十条本局各内设机构和任何个人不得自行对外公布审计结果,或者向外透露审计结果信息。未按规定审批,擅自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审计结果对外公布后,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提出异议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由审理科会同相关科室、专业局负责解释答复,或者参加裁决、复议、诉讼。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德市审计局

规范审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

  一、常德市审计局规范审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二、常德市审计局审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三、常德市审计局行使审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常德市审计局

规范审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依法行政和依法审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审计法的相关行为,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种类和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自由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 我局行使审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适用本实施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裁量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行使审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

  应当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审计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的审计执法程序,在法定的审计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审计行政处罚。

  (二)过罚相当原则

  应当以事实为依据,考虑当事人(被审计单位或直接责任人员,下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作出的审计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三)程序正当原则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所规定的法定程序。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的意见,依法保障被审计单位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四)公正、公开原则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是已经依法公布的,作出审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内容,必须及时、清楚地告知当事人。

  (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对情节显著轻微和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促其规范,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

  (六)综合裁量原则

  应根据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的轻重程度、改正违法行为状况和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给予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

  免予处罚,是指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是指低于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最低限确定处罚;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内确定较轻的处罚,但不得低于最低限;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内确定较重的处罚,但不得高于最高限。法律没有规定的,不得加重处罚。

  第五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一)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经审计查出后,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款额较小、情节轻微,自行纠正的;

  (三)能够认真自查,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等非主观过错造成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

  (五)配合审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处罚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单位负责人强制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规的;

  (二)挪用或者克扣救灾、防灾、抚恤、救济、扶贫、教育、养老、下岗再就业等专项资金和物资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数额较大、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四)阻挠、抗拒审计或者拒不纠正错误的;

  (五)拒不提供会计资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

  (六)屡查屡犯的;

  (七)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八)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九)在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非常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七条 行使审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以下具体要求:

  (一)查清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二)符合立法目的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必须处罚的,应当给予处罚;

  (四)初犯从轻、屡犯从重;

  (五)可予处罚、可不予处罚的,以教育为主,一般不予处罚;

  (六)可给予较轻处罚,也可给予较重处罚的,一般应当给予较轻处罚;

  (七)给予行政处罚,一般不超过违法者的实际承受能力。

  第八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审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罚款;

  (五)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第九条 审计机关属于综合经济监督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家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规定均属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因此,我局执行国家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一般情况下,可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以下规则掌握(同时可以参照相应主管部门制定的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一)对减轻处罚的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或低于法定下限的罚款(一般不低于1000元);

  (二)对从轻处罚(含一般处罚)的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或较小数额的罚款(法定下限以上至法定上限的50%;无下限的,1000元至法定上限的50%);

  (三)对从重处罚的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没收违法所得、通报批评或者较大数额的罚款(法定上限的50%);

  (四)对依法既可实施单处又可实施并处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和一般违法行为的,可以实施单处的处罚方式;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一般优先适用并处的处罚方式;

  (五)对多部法律、法规、规章对相同的违法行为设有不同处罚标准的可以合并使用一个标准。但应当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专门法优于普通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

  (六)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

  第十条 对被审计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审计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常德市审计局审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见附件)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考虑不应当考虑的因素、或不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

  (二)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或者处罚动机不良,假公济私,打击报复;

  (三)相同情况不同处罚,不同情况相同处罚,又不能说明法定理由;

  (四)行政处罚违背社会公认的常理、道德、惯例;

  (五)未查清违法事实、情节,或认定事实、情节有误,轻率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并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合法性审核制度。

  (一)审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程序:查证部门审计发现法定应给予处罚的违法违规事实—整理复核审计工作底稿—查证部门集体研究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送交审理(法制)部门初审—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并告知法定应给予处罚事项及其具体依据—审理(法制)部门复核—审计业务会集体讨论,并依法确定审计处罚幅度—重大违规处罚举行审计听证—审计机关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审计查证部门提出的审计处罚意见,应当经审理(法制)部门复核。审理(法制)部门在复核过程中,发现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其他复核材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查证部门限期补正。查证部门建议不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或从重处罚的,要说明理由。如未说明理由,审理(法制)部门应作退卷处理或者要求查证部门作补充说明。

  (三)对违法行为的审计处理和行政处罚,均应当经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集体讨论审定。

  审计业务会议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对决定减轻、从轻、从重或免予处理处罚的,应当在审计业务会议决定中如实记录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送达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时,应当重点就审计认定的违法事实和处理处罚意见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如作出较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加重的处理处罚决定时,应当在下达审计决定书前再次告知被审计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作出下列审计处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审计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在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有权要求举行审计听证会:

  (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5%以上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罚款的。其中“5%以上”,是指一次实施的对同一个被审计单位的累计罚款金额占其被罚款的违法行为金额总和(未处以罚款的违法金额不计)的5%以上;“10万元以上”,是指一次实施的对同一个被审计单位各种违法行为罚款的累计金额。

  (二)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或下达审计决定书,要求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实施审计行政处罚的,应当向其下达审计决定书或审计处罚决定书。

  向当事人出具或下达的审计结论性文书中,应当清楚、完整地表述违法违规事实,包括违法违规主体、时间、地点或出处、起因、经过、结果、截至审计时的状况等,同时应当明确引用对违法违规行为定性和处理处罚的法规依据及其条款。

  对减轻、从轻、从重或免予处罚的情形,应当在相关审计文书中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加强对审计处理处罚的监督检查,建立行政监督与指导的长效机制。对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应当督导被审计单位切实落实整改,同时指导其及时采取措施,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建立健全有关制度,有效避免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审计行政处罚先例制度。审计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应当作为以后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先例。

  适用先例制度的对象,应当是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相当的违法行为。

  适用先例制度的结果,应当使相同或相似违法行为受到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程序一致或者基本一致。

  遇有特殊情形,经审计业务会议集体讨论审定,可以作出不同于先例的例外裁量,但应当在审计业务会议决定中说明特殊理由。

  第十八条 建立审计人员年度学法制度,不断提高法律素质。审计人员要加强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法律法规的系统学习和研究,熟练掌握法律法规内容,深刻领会其立法意图,使审计处理处罚自由裁量做到合法、合理。

  第十九条 我局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常德市审计局审计业务管理办法》(常审发〔2007〕10号)中分解落实的职权和责任,按规定的执法程序、标准和时限,认真履行各环节职责,并严格执行重大审计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审前调查制度、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制度、审计三级复核制度、审计报告集体审定制度、审计回访制度等配套制度,以保证审计质量,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执法水平和执法效能。

  第二十条 建立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制定《常德市审计局关于行使审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常德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常德市审计局依法行使审计裁量权程序图

  

草拟年度审计计划

征求对审计计划的意见并予以修改

审计计划经局长办公会议审批后上报政府批准

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组成审计组,进行审前调查

送达审计通知书,办理审计承诺

草拟审计通知书并送计划科审核编号,报局长签发

采用法定方式实施审计查证

编制、整理、复核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组集体研究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送审理科初审

审计组将全部资料移交审理科

征求被审单位意见会(告知审计处罚相关事项)

审理科复核并提出审理意见,办理听证事宜

修改对外审计文书送分管局长审签,报局长签发

  执行科印发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

执行科办理复议及诉讼事宜

执行科协助审计决定的执行,办理强制执行事宜

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并依法确定审计处罚幅度

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送计划科审查,报分管局长审批

归档案卷送审理科审核,档案室归档

文本框: 审计计划文本框: 审计查证文本框: 审计执行文本框: 审计审理



常德市审计局审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试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2月11日国务院令第571号)中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

罚则

内容

违法类型、情节

处罚标准

(按常政办明电[2010]43号文件制定)

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经口头批评能及时改正,不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

不予处罚

  二、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并主动与审计机关协调沟通,说明原因,取得同意的

不予处罚

  三、消极应付,无正当理由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且拒不改正,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

  对被审单位可处以0.5万—1万元罚款,并给予警告。

四、主观上抵触、不配合,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且拒不改正,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

  对被审单位可处以1万—1.5万元罚款,并通报批评或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五、拒绝、阻碍检查,经口头批评能及时改正,不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

  不予处罚

六、拒绝、阻碍检查且拒不改正,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情节较轻的

  对被审单位可处以1.5万—2万元罚款,并通报批评或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七、拒绝、阻碍检查且拒不改正,严重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情节严重的

  对被审单位可处以2万—2.5万元罚款,并通报批评或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说明:此条是个兜底条款,应当首先按照此条最后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另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来执行。

  一、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情节较轻的;或者因非主观过错造成的。

  责令改正,不予罚款。

  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情节较重,相关法规有对该种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但没有具体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规定的。

  1、违法金额在30万元以下,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0.2万—1万元(含)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2、违法金额在30万元(含)—100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1.5万元(含)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1—1.5倍罚款。

  3、违法金额在100万元(含)—200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5万—2万元(含)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1.5倍—2倍罚款。

  4、违法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5万—2.5万元(含)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2倍—2.5倍罚款。

  5、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三、相关法律法规里对与财务收支有关的某种行为反复作出限制性、禁止性规定,情节又严重,而又没有处罚规定的。

  责令改正。

  处罚比照“二”执行。

  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令第427号)中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

罚则

内容

违法类型、情节

处罚标准

(按常政办明电[2010]43号文件制定)

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说明:1、此条款系企业代收规费等财政非税收入产生的违法行为,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按照税法的规定执行。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此条款相关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此条款执行。

  一、企业账面滞留、拖欠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

  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不予罚款。

  二、企业非主观过错造成截留、坐支部分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并按规定用途使用的

  责令改正,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或办理缴拨款转账手续),不予罚款。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三、企业隐瞒、转移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指主观有意造成的事实:对收取的财政收入,通过各种方式转移,不及时纳入统一的财务账簿反映;或者虽入账核算但通过不当的会计处理而不上缴。)

  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予罚款。

  2、情节轻微的,减轻处罚,对单位处以违法金额2%—10%(不含)的罚款。

  3、情节较轻(或一般)的,从轻(或一般)处罚,对单位处以违法金额10%—12%的罚款(从轻的,按10%罚款)。对责任人处以0.3万元—1万元罚款(从轻的,按0.3万元罚款)

  4、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对单位处以12%—15%的罚款(特别严重的,按15%处罚);对责任人处以1万元—2.5万元罚款(特别严重的,按2.5万元罚款)。

  四、企业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违反专款专用等规定,采取隐瞒、转移、私存私放等手段截留财政收入款项。甚至予以挤占使用,用于单位经费开支、列支奖金福利、违法经营或投资、个人贪污、私分。)

  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比照“三”执行

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说明:1、此条款系企业在争取并使用财政资金过程中产生的违法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按照政府采购法等规定执行。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此条款相关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此条款执行。

  一、企业通过虚报、冒领手段骗取国家有关资金

  (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通过编造符合要求的项目,故意夸大项目的规模,提供虚假的资料等,来获取国家财政资金和贷款,据为企业、单位所有。)

  责令改正或追回被骗取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予罚款。

  2、情节轻微的,减轻处罚,对单位处以违法金额2%—10%(不含)的罚款。

  3、情节较轻(或一般)的,从轻(或一般)处罚,对单位处以违法金额10%—15%的罚款(从轻的,按10%罚款)。对责任人处以0.3万元—1万元罚款(从轻的,按3千元罚款)

  4、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对单位处以15%—25%的罚款(特别严重的,按25%处罚);对责任人处以1万元—2.5万元罚款(特别严重的,按2.5万元罚款)。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二、企业挪用财政资金及政府贷款资金

  (将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拨款、政府贷款挪作他用)

  责令改正或追回违反规定使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予罚款。

  2、情节轻微的,减轻处罚,对单位处以违法金额2%—10%的罚款。

  3、情节较轻(或一般)的,从轻(或一般)处罚,对单位处以违法金额10%—12%的罚款(从轻的,按10%罚款)。对责任人处以0.3万元—1万元罚款(从轻的,按3千元罚款)

  4、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对单位处以12%—15%的罚款(特别严重的,按15%处罚);对责任人处以1万元—2.5万元罚款(特别严重的,按2.5万元罚款)。

  三、企业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或有关贷款中非法获益

  (用无偿使用的财政专项资金或者贷款进行获利性投资或有偿交易,进行转存、转贷获取不当利益,向无偿使用的企业收取好处费、提成等)

  责令改正或追回违反规定使用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处罚比照“二”执行。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说明:此条款是指具有非税收入执收或代收职能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在收费票据管理使用中发生的违法行为。属于税收收入票据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税收等有关法规处理处罚。

一、违反规定印制收费票据

  (未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指定印制,或未按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

  1、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予罚款。

  2、情节轻微的,减轻处罚,对单位处以违法金额0.3万元—0.5万元(不含)的罚款。

  3、情节较轻(或一般)的,从轻(或一般)处罚,对单位处以违法金额0.5万元—2.5万元的罚款(从轻的,按0.5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0.3万元—1万元罚款(从轻的,按0.3万元罚款)

  4、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对单位处以2.5万元—5万元的罚款(特别严重的,按5万元处罚);对责任人处以1万元—2.5万元罚款(特别严重的,按2.5万元罚款)。

  二、转借、串用、代开收费票据

  (包括:领购收费票据后私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借出、供其使用;对不同的收费项目未按规定使用和开具相应类型的收入票据,而擅自串用;以本单位的收费票据为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开行为)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处罚比照“一”执行。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收费票据

  (包括:未经批准、指定,非法印制与国家规定使用的收费票据相同类型的票据;以涂改、擦抹、拼接等方式变造收费票据;不按规定向收费执收机关申领收费票据,而非法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购买,或者对领购的收费票据私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让、卖出;收费单位擅自销毁收费票据和“票据领购证”等)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处罚比照“一”执行。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及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的行为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处罚比照“一”执行。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

  (主要存放类型:

  一是在擅自开设的账户中存放;

  二是以个人储蓄的形式存放;

  三是直接将现金存放在任何一个角落里。

  具体表现形式:

  截留各项合法收入,于账外私放或转入私设账目中;

  虚列支出将公款资金违规转出,于账外私放或转入私设账目中;

  将违反规定收取的各项收入不入账,于账外私放或转入私设账目中;

  将骗取的财政资金不入账,于账外私放或转入私设账目中;

  利用下属单位等套取资金,转入账外等。)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属私存私放应上缴的财政收入应追回上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予罚款。

  2、情节轻微的,减轻处罚,对单位处以0.2万元—0.3万元(不含)罚款。

  3、情节较轻(或一般)的,从轻(或一般)处罚,对单位处以0.3万元—1万元罚款(从轻的按0.3万元罚款)。

  4、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对单位处以1万元—2.5万元罚款(特别严重的,按2.5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0.2万元—1万元罚款(特别严重的,按1万元罚款)。

常德市审计局行使审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和加强本局内部执法监督机制,促进本局依法履行职权,预防和减少行政过错发生,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使审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错行为,是指本局工作人员在行使审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由于故意或过失,致其行为违法或不当,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给本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所有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本局工作人员)。

  第四条 追究行使审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错责任,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对及时发现、制止、纠正行使审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错有突出表现的本局工作人员,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行使审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错追究范围

  第六条 本局工作人员在行使审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一)滥用职权,越权执法,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二)不依照国家财经法规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罚的;

  (三)违法实施封存账册资料、暂停支付款项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直接保管的封存物品遗失的;

  (五)超期暂停支付被审计单位的银行存款而不补办手续,以及暂停支付金额超过违法金额造成损失的;

  (六)封存的财物,经审查与违法行为无直接关系,应解除而没有及时解除封存造成损失的;

  (七)非法委托他人或组织行使审计行政自由裁量权,给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的;

  (八)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给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害的;

  (九)依照本办法应当追究的其它行使审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错行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过错行为发生后,拒不改正,或阻挠过错追究的;

  (二)对举报、揭发、控告、申请复议、提起诉讼者及案件调查和处理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两次或两次以上发生同类型的过错行为的;

  (四)过错行为的发生是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受贿造成的;

  (五)过错行为给他人造成严重损害,或给本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责任,但有第七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一)主动承认其过错行为并及时纠正的;

  (二)过错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过错行为未给他人造成损害,并能迅速主动纠正、进行补救的。

第三章 行使审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错责任人

  第九条 发生过错行为时,具体行政行为工作人员、审核人、批准人均为过错责任人。但应根据责任和过错大小确定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因具体工作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审核人、批准人的审核、批准失误或不当的,具体工作人员是过错责任人。

  第十一条 因审核人的故意行为导致批准人批准失误或不当,结果出现行使审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错的,审核人是过错责任人。

  第十二条 审核人改变了具体工作人员的正确意见,结果出现行使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过错的,审核人是过错责任人。

  第十三条 批准人改变了具体工作人员和审核人的正确意见,结果出现行使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过错的,批准人是过错责任人。

  第十四条 集体讨论决定而导致的行使审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错,决策人为过错主要责任人;参加讨论并持赞成意见的其他人员为次要责任人;持反对意见的人员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因不作为发生行使审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错的,根据岗位责任确定过错责任人。

第四章 行使审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错责任追究形式

  第十六条 对需要追究责任的行使审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错责任人,应按照过错责任大小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行使审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错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导致行政赔偿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追偿。

第五章 行使审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错追究机构和程序

  第十八条 市审计局设立"行使审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法监督组",全面负责本局行使审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第十九条 执法监督组的成员由局领导、各业务科长组成,局长为执法监督组组长。

  第二十条 执法监督组发现或接到检举、投诉过错行为后,应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调查组成员:

  (一)当事人;

  (二)当事人的亲属、近亲属;

  (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二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充分听取被调查人的意见,被调查人员有权对自己的行为作出解释。在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将调查结果、被调查人的意见和处理建议报执法监督组,执法监督组应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 对过错责任人的处理涉及党纪政纪处分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向执法监督组提出复议。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监察局申诉。

  复议决定应在30日内作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行使审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错行为自发生之日起超过一年的,不予追究。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帮助指南 | 信息维护 | 网站导航

2011 版权所有 :常德市审计局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 、转载
主 办:常德市审计局  E-mail:cdssjj@yahoo.com.cn
电 话:0736-7724906 地 址:常德市武陵大道758号
技术支持:常德政府网站
建议:IE5.5,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