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常德市审计局是主管全市审计监督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是优化经济环境,严格履行监督职责的责任单位之一。下设办公室、法制科(加挂内部审计指导科牌子)、人事教育科、监察室、财政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与社会保障审计科、经济贸易与外资运用审计科、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室和派出机构审计室。
工作职责
(一)对本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本级各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地方金融机构及其直属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及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财政性资金,企业事业组织管理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国有企业和事业组织自筹资金或者银行贷款,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资金与贷款,社会公益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技术改造项目的资金来源、管理与使用,招投标活动的财务情况,预算、概算执行及竣工决算,以及与上述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采购、供货、监理等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社会保障、救济、福利基金,政府部门管理的和有关组织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捐赠资金和社会公益性资金,国有土地出让金,城镇职工住房公积金,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授助资金与贷款,各种财政性专项资金等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机关、群众团体、事业组织主要负责人,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职、退休等事项时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监督。
(八)承办本级政府交办和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其他审计事项。
(九)对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和各种专项资金、基金的征管用情况,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十)对各部门、国有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对行业自律组织─内部审计师协会进行指导。
工作重点
(一)对宏观调控措施落实情况的审计监督。通过审计,及时发现宏观调控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找出其中具有规律性和普遍性的现象,分析成因,寻求对策,为制定贯彻和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措施和对策提供参考依据。
(二)、加强财政审计和各类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全方位关注各种财政性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使用和效益,对重点专项资金、基金实行年审制,为各级政府提供决策依据。促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对国有企业、国有投融资机构的审计监督。加大对企业的审计监督力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会计信息失真,确保国有资产的运营安全与保值增值。
(四)加强对基本建设工程的审计监督。选择党委、政府关注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重点项目进行审计,实现项目审计与效益审计有效结合,对项目投资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剖析原因,并针对建设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的弊端,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五)加强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统一领导、协调下,有计划、有重点地安排审计对象。用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进行审计评价,从而强化各级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为考核使用领导干部提供参考。
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21日国务院令第231号发布)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1995年11月22日国务院令第186号发布)
(六)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7号发布)
(七)《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2003年1月8日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通过)
(八)《湖南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1995年12月21日省政府令第57号发布)
(九)《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审计监督的通知》(湘政发〔1997〕9号)
(十)与审计相关的其它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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