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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一)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单位送达通知书。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任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三)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单位的意见、被审单位应当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者审计机关。

(四) 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级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单位和有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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