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核部门是审计机关内部的“质检部门”,怎样使复核机构及其人员独立旅行指责,严谨细致地站在审计组的“对立面”去挑毛病,办法有多种。但笔者认为,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应是上策。
一是建立健全严格的审计复核制度。在完善三级复核责任制的基础上,应特别明确复核机构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质量监督权的指责,明确复核机构有较高的地位和权威,正确的复核对审计事项应有绝对的约束力和否决权。对业务部门无正当理由不落实或变相不落实复核意见、不纠正存在问题的,复核部门应有权提出二次复核意见,并提请领导审定或建议召开业务会议审定。另外,还必需明确审计项目复核的工作时间。一般审计项目的复核时间至少保证两个法定工作日,重大审计事项的复核时间至少保证三个以上的法定工作日。
二是建立健全可行的审计复核操作规程。审计复核机构的复核内容,在各类准则和《质量控制办法》中都有原则性规定,但不够明确具体,操作性不够强。如《质量控制办法》规定,法制机构应对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复核,这是一个很笼统的原则性规定,很不明确、具体。审计程序有几十种,并且不同的程序又有不同的规定。怎样严谨细致地把这些程序一一复核完毕,这就需要制定明确具体的审计复核操作规程。把应该复核的内容逐一分解,对具体细节的操作都作出详细规定。
三是建立健全复核人员的责任评估和追究制度。“责任”作为一种被动控制的方式,在《质量控制办法》中被放在一个很重要的位置。随着审计公告等制度的逐步推进,审计质量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审计影响越大,审计风险也就越大。因此,必需建立健全各项考核制度,特别是对复核人员的责任评估和追究制度。促进建立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最大限度减少错误的发生。
四是建立健全审计复核关口前移制度。现阶段,审计复核是对审计质量的事后监督,属于整个审计过程的后道工序,实践中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复核中发现某个项目漏审了某些重要事项,复核人员建议审计组对漏审事项补充审计,审计组不得不再次进审。如果发现了重大违规问题,那么审计组就应该重新修改审计报告,再次征求被审单位意见。造成时间和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如果审计复核关口前移到现场审计基本结束,审计组尚未撤离阶段,那么对复核发现的问题,审计组就来得及补正和完善。因此,有必要建立健全审计复核关口前移制度,让复核人员全面掌握审计项目的实施情况,并现场提供法律服务。 (武陵局 邹石珠)